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潤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瓊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中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