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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返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原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告
潤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瓊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中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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