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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春鈴張志全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玲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傅培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76,400元,及自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76,4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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