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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告
王嶸豐
被告
王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王尹懋
被告
時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公秀
訴訟代理人
黃詩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複丈成果圖所示T部分範圍之設施(即複丈成果圖第2頁),未明確區分位於防火間隔或後院,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依下列順序具狀說明所主張/辯稱O、F、S、E、N、P、A、B、J、D、K、C、G、H、I、Q分係位於92建字第210號竣工圖所示防火間隔或後院,如兩造就前述各設施位於何處有爭執,本院將另定期日到現場進行勘驗測量。

三、請被告另說明現場各該設施位置(即複丈成果圖A至V部分)於「104年7月2日」地政機關至現場測量後,各該設施有無變動(如:移位、除去)過。

四、本件已臻成熟,兩造除另有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外,無庸再提書狀或附上前已提供之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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