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 原告
- 王嶸豐
- 被告
- 王吳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王尹懋
- 被告
- 時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前川公秀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複丈成果圖所示T部分範圍之設施(即複丈成果圖第2頁),未明確區分位於防火間隔或後院,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依下列順序具狀說明所主張/辯稱O、F、S、E、N、P、A、B、J、D、K、C、G、H、I、Q分係位於92建字第210號竣工圖所示防火間隔或後院,如兩造就前述各設施位於何處有爭執,本院將另定期日到現場進行勘驗測量。
三、請被告另說明現場各該設施位置(即複丈成果圖A至V部分)於「104年7月2日」地政機關至現場測量後,各該設施有無變動(如:移位、除去)過。
四、本件已臻成熟,兩造除另有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外,無庸再提書狀或附上前已提供之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