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 告 王嶸豐 被 告 王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王尹懋 被 告 時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公秀 訴訟代理人 黃詩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複丈成果圖所示T部分範圍之設施(即複丈成果圖第2頁),未明確區分位於防火間隔或後院,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依下列順序具狀說明所主張/辯稱O、F、S、E、N、P、A、B、J、D、K、C、G、H、I、Q分係位於92建字第210號竣工圖所示防火間隔或後院,如兩造就前述各設施位於何處有爭執,本院將另定期日到現場進行勘驗測量。 三、請被告另說明現場各該設施位置(即複丈成果圖A至V部分)於「104年7月2日」地政機關至現場測量後,各該設施有無 變動(如:移位、除去)過。 四、本件已臻成熟,兩造除另有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外,無庸再提書狀或附上前已提供之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