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時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前川公秀
- 被告
- 王吳素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肆萬參仟零玖拾參元(即依上訴人經判決應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屬於法定空地部分之面積合計為77.82 平方公尺,經乘以鑑定價格每坪新臺幣636,242 元;其中屬於露台空間部分之面積為25.08 平方公尺,經乘以鑑定價格每坪新臺幣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