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18號原 告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杰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郭瑋萍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