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18號
- 原告
- 黃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被告
- 杰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世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郭瑋萍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