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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94號

原告
何薇薇
被告
靖峰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二週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

㈠、原告請求被告2人給付新臺幣149萬7,000元,被告2人就該聲明係共同給付、分別給付、連帶或不真正連帶給付?

㈡、上開請求款項包含利息14萬7,000元部分,原告起訴請求此部分再計算年息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原告依據支票為請求所附之證據資料,其中僅見6張支票提示遭退票之紀錄,則就剩餘11張支票未經提示而得逕起訴請求被告付款之依據為何?或另行檢附剩餘11張支票之提示遭拒絕付款等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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