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歐陽儀
- 當事人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原 告 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黃念儂 被 告 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霍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因被告霍安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 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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