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林春鈴方祥鴻歐陽儀

  • 當事人
    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原   告  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黃念儂 被   告  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霍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因被告霍安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 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徐筱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