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
- 原告
- 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允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念儂
- 被告
- 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霍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因被告霍安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