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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90號

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茂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主張系爭地上權權利範圍7.54坪位於系爭土地上(見民事上訴狀第4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840元(計算式:每坪單價146,000元×7.54坪=1,10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9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