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茂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主張系爭地上權權利範圍7.54坪位於系爭土地上(見民事上訴狀第4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840元(計算式:每坪單價146,000元×7.54坪=1,10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