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上 訴 人 許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字第47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