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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上訴人
許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字第47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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