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 上訴人
- 許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字第47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字第47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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