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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

給付委任酬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

上訴人
上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以鏘
被上訴人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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