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堡光電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52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 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