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7號原 告 蔡幸娟 訴訟代理人 何松岳 被 告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義雄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