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1號
- 上訴人
-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鈺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鈺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