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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圓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任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江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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