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7號
- 原告
- 李家隆
- 被告
- 加麗華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佳利寶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而於104 年1 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