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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告
李家隆
被告
加麗華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佳利寶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而於104 年1 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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