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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告
林秀聰
被告
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依不,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範圍10分之1,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2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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