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培君
- 即清算人
- 洪玉雲
- 即清算人
- 林震怡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1,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