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1號上 訴 人 亞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士涵 被 上訴人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