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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7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告
陳昌凱即陳昌華(阿芳便當社)繼承人

      張進德會計師即吳榮芳庄腳味便當社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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