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7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訴訟代理人
- 余成里
- 被告
- 陳昌凱即陳昌華(阿芳便當社)繼承人
張進德會計師即吳榮芳庄腳味便當社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