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7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陳昌凱即陳昌華(阿芳便當社)繼承人 張進德會計師即吳榮芳庄腳味便當社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