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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曹碩容、戴譽莉

  • 原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法人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碩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昶鳴因104 年度訴字第84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1,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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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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