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曹碩容、戴譽莉
- 原告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法人、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碩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昶鳴因104 年度訴字第84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1,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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