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漢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雙向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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