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呈瑞不動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蒲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美君、羅詠茵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941 號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