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太祥律師
- 被告
-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7 本金欄關於「美金5,678.99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5,678.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