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軒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 萬5,994 元(計算式:美金8 萬元×起訴時兌換新臺幣匯率31.32493=250 萬5,99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8,7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