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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軒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 萬5,994 元(計算式:美金8 萬元×起訴時兌換新臺幣匯率31.32493=250 萬5,99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8,7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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