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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告
達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琦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複代理人
吳桂鈴
被告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于清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10元,惟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5,15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即駁回此部份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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