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 原告
- 達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琦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宗典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桂鈴
- 被告
-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于清
- 訴訟代理人
- 姜明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10元,惟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5,15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即駁回此部份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