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4號
- 原告
- 鏵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勝雄
- 被告
- 洪瑞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