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8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銘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