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宋幸玫、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宋幸玫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 被 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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