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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林順安
上訴人
吳錦華
上訴人
邱世安
上訴人
江瑞都
上訴人
呂學亮
上訴人
蔡火旺
上訴人
邱垂淦
送達代收人
蘇衍維律師
被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林順安、吳錦華、邱世安、江瑞都、呂學亮、蔡火旺分別為民國(下同)51年2月1日、56年10月30日、49年10月9日、51年9月26日、49年2月14日、52年5月5日出生,被上訴人於103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距強制退休之65歲各尚有10年以上,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上訴人邱垂淦46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訴人於103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距強制退休之65歲僅有7年5個月,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7年5 個月計。又林順安、吳錦華、邱世安、江瑞都、呂學亮、蔡火旺、邱垂淦主張其等每月薪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320元、62,440元、57,472元、61,122元、61,435元、57,724元、86,391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7,238,400元、7,492,800元、6,896,640元、7,334,640元、7,372,200元、6,926,880元、7,688,799元,本應徵如附表所示「應徵之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林順安等7人仍應先繳納附表所示「應補繳之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順安等7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姓名│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之裁判費 │應補繳之裁判費│
├──┼─────┼───────┼───────┼───────┤
│ 一 │林順安  │7,238,000元  │109,014元   │54,507元   │
├──┼─────┼───────┼───────┼───────┤
│ 二 │吳錦華  │7,492,800元  │112,875元   │56,438元   │
├──┼─────┼───────┼───────┼───────┤
│ 三 │邱世安  │6,896,640元  │103,965元   │51,983元   │
├──┼─────┼───────┼───────┼───────┤
│ 四 │江瑞都  │7,334,640元  │110,499元   │55,250元   │
├──┼─────┼───────┼───────┼───────┤
│ 五 │呂學亮  │7,372,200元  │111,093元   │55,547元   │
├──┼─────┼───────┼───────┼───────┤
│ 六 │蔡火旺  │6,926,880元  │104,410元   │52,205元   │
├──┼─────┼───────┼───────┼───────┤
│ 七 │邱垂淦  │7,688,799元  │115,696元   │57,848元   │
├──┴─────┴───────┴───────┴───────┤
│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