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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20號

原告
魏高明 應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億3322萬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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