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26號
- 原告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魏高明
- 原告
- 廖秀松
- 被告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有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260 號裁定在卷可憑。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2 月9 日分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