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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盧姿如

原告
施純德
原告
施純明
共同原告
訴訟代理人兼 蘇家宏律師
送達代收人
周依潔律師
被告
施純國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告
施娜芬
被告
施莊文英
被告
特別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裁判,其中有關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等節,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已於109年4月28日經最高法院109台上字26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據以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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