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施純德
- 原告
- 施純明
- 共同原告
- 訴訟代理人兼 蘇家宏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周依潔律師
- 被告
- 施純國
- 訴訟代理人
- 黃達元律師
- 被告
- 施娜芬
- 被告
- 施莊文英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裁判,其中有關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等節,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已於109年4月28日經最高法院109台上字26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據以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