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愛鈴等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7,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