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上 訴 人 鼎亦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昀余(原名:蔡宏霖) 上 訴 人 陳英鳳 被 上訴人 龔祐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鼎亦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漏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內蓋章,不符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蓋章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前開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