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梁麗芬
- 原告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清文、林建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原 告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李清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 告 林建吉 郭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91號民事案件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迄未分案,見本院卷第254頁)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履約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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