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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原告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告
李清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告
林建吉

      郭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91號民事案件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迄未分案,見本院卷第254頁)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履約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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