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梁麗芬
- 原告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清文、林建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原 告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李清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 告 林建吉 郭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 號判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5月17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91號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642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審理中,然觀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僅就違約金為審酌部分予以指摘,是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李清文之聲請,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立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