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 原告
-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華律師
- 被告
- 李清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瑋律師
- 被告
- 林建吉
郭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 號判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5月17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91號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642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審理中,然觀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僅就違約金為審酌部分予以指摘,是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李清文之聲請,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