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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原告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告
李清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告
林建吉

      郭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 號判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5月17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91號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642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審理中,然觀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僅就違約金為審酌部分予以指摘,是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李清文之聲請,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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