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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重訴字第102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參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起訴時之匯率為32.47,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柒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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