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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上訴人
冠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張聰德因104 年重訴字第10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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