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呂榮鑑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 萬9,6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3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10萬2,9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