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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原告
游濟仰
原告
游雅竹
原告
謝麗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邱麟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應增列本裁定之附件及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漏列附件及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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