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原 告 游濟仰 游雅竹 謝麗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麟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增列本裁定之附件及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漏列附件及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