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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上訴人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濟仰、游雅竹及謝麗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88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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