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上 訴 人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濟仰、游雅竹及謝麗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88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