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原 告 林永鍾 彭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被 告 王玉珊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王志誠 王偉哲 宏瑋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瑞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