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
- 原告
- 林永鍾
- 原告
- 彭建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 被告
- 王玉珊
- 訴訟代理人
- 劉敏卿律師
- 被告
- 王志誠
- 被告
- 王偉哲
- 被告
- 宏瑋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瑞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