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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

原告
林永鍾
原告
彭建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被告
王玉珊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告
王志誠
被告
王偉哲
被告
宏瑋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瑞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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