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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告
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倫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被告
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美英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連雲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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