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
- 原告
- 福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根旺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宗哲律師
- 被告
- 彭喜旺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新
- 訴訟代理人
- 彭芬媺
- 被告
- 彭斌旺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淳
- 被告
- 王味
李錦旗
鄭鳳美
李炎興
林明勳
林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