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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 原告
    喻楢樵
  • 被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原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永祥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楊慧娘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周廷諺律師 邱信璋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葉玟妤 人 被   告 劉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5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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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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