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 原告
- 錢大渭
- 被告
- 最高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田
- 被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被告
-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朕漢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被告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查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