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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伍佰柒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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