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原 告 順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溪石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 被 告 陳德全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