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 原告
- 順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溪石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方玉成
- 被告
- 陳德全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