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廖孟良
李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標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