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紀文惠沈佳宜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

上訴人
原告
廖孟良

      李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標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