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押標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上 訴 人 廖孟良 李健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葉大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廖孟良、李健芳(下稱廖孟良2 人)主張:對造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為執行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於民國92年6 月間辦理所屬榮民製藥廠土地析離,以其餘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之公開招標。伊與訴外人邱冠魁(即邱垂文,與廖孟良2 人下合稱廖孟良3 人)合資組成投資人團,繳交押標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下稱系爭押標金)參與同年月24日第9 次公開招標程序並得標。廖孟良3人於同年7月24日與退輔會簽訂合資協議書(下稱系爭合資契約),約定合資公司資本額4億2000萬元,廖孟良3人以現金出資認股60% ,退輔會則以資產作價認股40%。嗣退輔會於92年10月2日以廖孟良3 人逾期未繳納股款為由,依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解除系爭合資契約,並沒收系爭押標金。惟系爭押標金於決標後已無息移作履約保證金(下稱系爭履約保證金),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廖孟良3人投資比例合計僅占60%,退輔會以全部繳納金額作為違約金,自屬過高,且退輔會前以廖孟良3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3 年度裁全字第3885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事件),禁止進行第10次招標,造成退輔會受有損害為由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命廖孟良3 人應予賠償(下稱另案假處分賠償事件),退輔會實際獲償458萬2689元。另法院認定廖孟良3人依系爭合資契約所繳納之回饋金1060萬7183元(下稱回饋金)係屬違約金,判決廖孟良3 人不得請求返還。計退輔會已因系爭合資契約解除,取得超過1500萬元之賠償,所受損害均已填補,自不得再沒收系爭押標金。廖孟良3 人於退輔會尚未履行現物出資義務前,即須繳納全數股款有所不公,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零。又邱冠魁於103年1 月28日將其依系爭合資契約所生一切權利讓與廖孟良,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扣除系爭押標金其中259 萬6561元,業經臺北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裁定及原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57號裁定駁回確定部分,退輔會應各給付伊620萬1719 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求為擇一命退輔會各給付620 萬171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退輔會則以:系爭押標金於決標後移作履約保證金,僅在督促投資者取得資格後必須履行締約或其他事宜,不以有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亦非確保債務之履行,不具備違約金之性質。縱認系爭押標金屬違約金,應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伊因廖孟良3 人違約所受損害推估為4081萬3890元,系爭押標金尚不足填補;況系爭合資契約之認股總金額為4億2000萬元,系爭押標金僅占3.57%,並未過高。至伊因另案假處分賠償事件所獲償之458萬2689元,非在填補因廖孟良等3人逾期未繳納股款所受損害,與系爭押標金分屬二事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駁回廖孟良2人請求各給付230萬3592元本息之判決,改判如其請求,並駁回其餘上訴,無非以:退輔會於92年6 月間辦理所屬榮民製藥廠土地析離,以其餘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之招標,廖孟良3人於92年6月24日繳交系爭押標金參與投標並得標。雙方於同年7 月24日簽訂系爭合資契約,約定合資公司資本額4 億2000萬元,廖孟良3 人現金出資2億5200萬元認股60%(認股比例:廖孟良20%、李健芳30%、邱冠魁10%),應於92年8月31日前繳納全部股款及回饋金,退輔會則以資產作價1 億6800萬元認股40%,應於上開日期前提出作價抵繳標的清冊。嗣廖孟良3人於期限內僅繳納回饋金,未繳交股款,經退輔會於92年10月2 日合法解除系爭合資契約,並沒收系爭押標金及回饋金,為兩造所不爭。依投標須知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6條及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第13條(原判決誤載為投標須知第13條)約定,系爭押標金於決標後無息移作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廖孟良3 人未依投標須知、系爭合資契約履行義務時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又廖孟良3 人未依限繳納股款時,退輔會除得逕將之沒收外,並得請求因其等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顯見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所定違約金,係屬懲罰性質。兩造雖均稱該違約金屬賠償總額之預定性質,惟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自不受當事人上開主張之拘束。茲審酌廖孟良3 人明知依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及投標須知第15條第2項、第4項及第17條第1 項等規定,退輔會並無義務且無可能於廖孟良3 人繳納股款同時移轉資產予新公司,猶一再執此拒絕繳納股款,堪認其係故意違約;系爭合資契約目的,係為達成政府使榮民製藥廠民營化之政策。原預定92年10月31日為移轉民營基準日,因廖孟良3 人不履行契約遭受延宕,其後相關營運策略、經營方向亦無法進行,降低其他投資人對榮民製藥廠履約及合資案成立之信心等無法量化之損害,影響公益甚鉅;退輔會於92年10月2 日解除系爭合資契約後,原定於93年7 月30日進行第10次招標之開標,因系爭假處分事件未能如期辦理,再於94年7 月28日辦理第11次公開招標,並由訴外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退輔會因廖孟良3人未繳納股款所生損害,應僅其為辦理第9次招標所支出之費用約58萬元;又退輔會依約得沒收者,除系爭押標金外,尚有回饋金,後者亦經另案認屬違約金,且無庸酌減,則違約金總額合計2560萬7183元,占股款總額比例約6%。然廖孟良3人於92年8月31日屆至未繳股款,退輔會隨即於同年10月2 日解除系爭合資契約,並開始進行第10次公開招標程序,榮民製藥廠民營化時程之延宕程度非鉅等情,認上開違約金占股款總額比例尚屬過高,應酌減為按5%計算即2100萬元,方屬適當。扣除回饋金及另案假處分賠償事件認廖孟良3人不得為抵銷抗辯而有既判力之259萬6561元部分,退輔會僅得再主張之違約金為779 萬6256元,就超過擔保範圍即460萬7183元(15000000-2596561-7796256=4607183)部分之受領原因已消滅,廖孟良2人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至其另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部分,無庸再為論斷。從而,廖孟良2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退輔會給付各230 萬3592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他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惟按違約金之種類,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二者。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真意定之,不應拘泥於契約所使用之文字,如無從依當事人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查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第13條係分別約定「…投資人如未於92年8 月31日前繳納全部之股款及回饋金者,退輔會得解除本協議書,並沒收全部之押標金及已繳之款項。」、「立協議書人如有未依本協議書履行之情事發生時,守約方均得各自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本協議書如另有規定時,則依其規定辦理。」等語(見一審卷第27、32頁)。兩造於事實審審理時復均陳述:如認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規定為違約金約款,其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則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是否非屬第13條但書約款所稱之「另有規定」?似非無疑。乃原審未遑詳予推闡,徒以系爭合資契約第13條本文已明定當事人得向違約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逕認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規定為懲罰性違約金約款,已有未合。次查原審一方面認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約款關於沒收系爭押標金之約定,係屬懲罰性違約金;退輔會因廖孟良3 人未依限繳納股款,如依系爭合資契約沒收系爭押標金及回饋金合計2560萬7183元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應酌減為2100萬元,似係認退輔會因廖孟良3 人未繳股款所受損害為該金額,然其另一方面又認退輔會因廖孟良3 人未繳納股款所生損害,僅為其辦理第9 次招標所支出費用約58萬元,亦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又系爭押標金於決標後無息移作履約保證金,為原審所是認。果爾,退輔會所受損害為何?退輔會於事實審亦抗辯:依第9 、11次招標結果,其關於得向投資人收取之股款部分,受有1 億3493萬3409元之差額損害等語(見原審卷第362、363頁),是否不可採?既攸關違約金得否酌減及其數額,暨系爭履約保證金之擔保目的是否已消滅?非無再為斟酌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查細究,徒以上開理由,認違約金應予酌減至2100萬元,廖孟良2 人僅得請求退輔會給付不當得利各230 萬3592元,亦嫌疏略。系爭合資契約第3條第3項之違約金約定,究為懲罰性抑或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系爭履約保證金之擔保目的是否已消滅等項,既有未明,此關乎兩造之上訴是否有理由,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判斷。兩造上訴論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